技术委员会的组成如果没有明确地比例规定,结构就会失衡。
如果不对标准或标准制定活动进行司法审查,公民权利就不仅有被行政滥权所侵害的可能,并且失去了一个重要的权利救济途径。在企业兼职的科研机构人员不能作为使用者、消费者、公共利益方代表。
(一)行政监督行政监督一般是行政系统内部上级对下级的监督,由于中国是一个单一制的国家,下级服从上级是一种普遍的要求。[18]在公民参与科技决策方面,丹麦创造了公民会议、剧本研讨(scenario workshops)等形式。其三,标准具有相当强的历时性,科学技术总是在不断进步,近年来更是一日千里。行政机关在主持制定规标准的过程中应当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涉及国家秘密)。[23]暗箱操作还容易导致行政权的专横与擅断,甚至腐败。
科技决策需要民主参与,而另一方面公众又无法民主参与。在技术标准制定过程中,政府拥有控制权。夫礼也者,非仅婚丧、宾宴之仪,进退揖让之节。
换言之,即法律哲学思想和法律制度。2. 概念界定不清在民国中华法系研究中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许多概念往往没有界定清楚,以至于有文不对题之感。然民国之立法者,辄容易舍弃其传统而不顾,此予所引以为遗憾,而颇不可思议者。[[100]]先是仿效西方器物制造而开始了洋务运动,不幸此迷梦被甲午一役破碎了。
他们大部分是大学教授,少部分是律师。1948年任解放区妇联筹委会代秘书长,次年初任北平市妇联宣传部部长。
之所以要作此比较,是因为两者都是古老的法系,影响了古代的东西方世界,而罗马法系至今不绝衰,由此也可知中华法系的前途命运;中华法系现在虽因时势的要求,改易旧观,但是固有的精神依然存在,前途依然光明,正如罗马法虽然曾经屡事更张,而今仍然为一般人所奉行一样。他将三民主义奉为改革法制的圭臬,这是很多民国法学家的共同认识,而马存坤无疑是其中较早发出此倡议的,从这个角度来看,此文也有着开风气的作用。他反对将礼治等同于吃人的礼教,反对将礼一并扫入历史的垃圾堆,赞成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选择旧礼有利于维护道德人心的东西,加以发扬光大,并与新的法律相融合,秉承国父遗教,继续贯彻道德上的四维八德[[22]],唯独去除一些封建仪式的、制度的礼。[[2]]范忠信选编:《梁启超法学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9页。
早年留学日本九州岛帝国大学,获博士学位。第二个问题中国法系之伟大,作者对陈鹏的看法提出了保留意见。此种观念从表面看似乎是从欧美传来,而实际上,中国古时早已有之。 (七)程树德:《论中国法系》 程树德(1877-1944),字郁庭,福建闽县人。
一生从事国际法、宪法、中国法制史研究。分别从古今中西法律思想和法律实质的对比上加以论述,结论是:欧美古代以个人为本位,我国以家族为本位;欧美近代虽有社会为本位的倾向,但依然偏重个人自由,而我国则以民族为本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历任司法部副司长、司长,上海外国语学院副院长,司法部顾问,中国法学会第一届理事,全国妇联第二至四届执委。[[86]] 陈顾远:家族制度与中国固有法系之关系--关于中国固有法系回顾之二,载《中华法学杂志》1937 年新编第1卷第7期。
为全国人大第六届至第八届代表。[[87]] 陈顾远:天道观念与中国固有法系之关系--关于中国固有法系回顾之三,载《中华法学杂志》1937 年新编第1卷第9期。1898 年维新派领袖人物康有为向光绪帝呈上《日本变政考》,希望仿效日本进行维新。回国后通过留学生授职考试,赐予法政科进士出身,授翰林院编修。 三、民国时期中华法系研究的主要侧重点从以上对民国时期中华法系研究的评介中,已经可以发现学者们关注的重点,兹再阐明如下。自梁启超最初于国内使用法系一词,到民国众多学者纷纷撰文讨论中华法系,中华法系的研究至此已经经过四十余年,蔚然可谓一门学问-中华法系学。
[[36]]二是经济的背景,由于法律旨在重农抑商,很少有私人利益之规定,所以历代总是公法盛而私法衰。 (十)陈顾远:《儒家法学与中国固有法系之关系--关于中国固有法系回顾之一》 陈顾远(1896-1981),字晴皋,陕西三原人,是中国法制史学不可绕过的人物之一,也是一位比较全面的法学大家。
故而研究中华法系在世界法系中的地位,成为一个重点。第五部分中华法系过去立法之核心。
所以此文的编辑在编辑导言中写道:出自青年女士之手,殊属难能可贵。[[115]]按《尚书》记载,殷周时代已经出现了较为完备的制度,其先必定经过很长一段时间的演进。
高维廉所说我国法律过于注重身份关系,伦理和法律观念的混同,抹杀个人的人格和意志[[116]],程树德所说中国法律以锄强扶弱为特质我国立法,根据道德礼让,以父慈、子孝、兄爱、弟敬、夫唱、妇随为太平之极轨[[117]],等等,都揭示了中华法系道德至上的特质。 (一)成就与贡献 1.界定了中华法系在世界法系中的地位民国时期中华法系的研究者们立场不同,角度各异,成就不一。即能将法律与其他各种社会规范如宗教、道德、礼制,乃至人品等打成一片,熔于一炉,使统治的人不知有法而能行法,使被统治的人不知有法而能守法。所不同于其他论者的是,在世界法系中加人苏俄法系,认为是共产化之法律,与其他法系迥异。
同时作者对儒家思想的体认,都是以古人之心境,放之于古时之环境中得出,从而可见其会通的心智和眼力。但是不可否认,在儒家主流思想外,还夹杂着其他思想的影响。
与此同时,儒家也看到光有礼不足以禁奸,故须以法来弼教,这就是礼刑合一的来源。第三个问题法律与权利思想,作者认为法律是正义之说,只是陈文中举的一个有失偏颇的古老的学说之例,不足以讨论中国法系之权利思想与现代的权利思想这样的大题目。
作者基本因袭丁元普的结论,只在史实方面略有增删。概述历代法典,与前人论述无异。
为了建立中国本位新法系,自然应该以三民主义为法学最高原理,但除此之外,作者认为必须研究中国法系之制度及思想,即儒家思想。[[94]]综观此文,思路非常清晰,但创新性似嫌不足。然而批评者则认为正是因为中华法系的思想基础之一是家族主义,造成国人只知有家族而不知有民族,过于重视身份关系,抹杀了个人的人格和意志,这正是我国旧法落后于时代,必须改革的重要因素。文化背景使他们的论著具有良好的文化底蕴,而且言之有据,论之成理,不发空论,为后续研究提供了重要的基础。
然而作者也清醒地认识到,尽管中华法系进化之早无与伦比,但在现今罗马、英吉利法系突飞猛进席卷全球之际,而我中华法系却进步迟缓,对此作者提出六个方面的症结:①儒家思想的影响,儒家重人轻法。如同第二章中国法律在朝鲜之影响结论部分所说:李朝一代之法条,大体已如上所述,除完全适用《大明律》而外,其他条文虽不尽与《大明律》相同,而其立法之准则,固始终以中国法律为唯一之范本。
至迷信固有文化,不解民族进化意义者,其害犹其次也。故而追述中华法系的源流也成为研究中华法系的一个重要起点。
对此,世界法可能论者与民族主义理论的学者答案迥异。他们论证了中华法系的世界地位,梳理了纷繁杂乱的法律史料,抽象出了中华法系的特点,其功不可没。